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回答关于就业、社保保障等热点问题。
◆ 国家卫健委:实施“体重管理年”3年行动。
◆ 一张思维导图,了解2025年政府工作十大任务。
◆ 江苏:失业保险规定调整。
◆ 广州:公积金贷款购房“一件事”上线。
◆ 无锡:公积金最新提醒,开通新业务。
◆ 大连: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 银川:公积金政策再放宽。
◆ 新疆:出台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14条措施。
◆ 河南: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机制。
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事关收入、医保、生育等,要点梳理如下:
◆ 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
· 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
· 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多措并举稳住股市,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加快打通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堵点,强化央企国企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等行为。
◆ 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
· 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研究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儿科服务年行动,加大儿科服务供给。在儿童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加大综合医院夜间儿科门(急)诊开放力度。
· 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 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推动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加强完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02
15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
促进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系统观念、法治思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到2030年,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合规管理重点领域
(一)劳动用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遵守相关就业和用工监管要求,保障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障、接受职业培训等各项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的必要保障,降低健康和安全的风险;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
(二)财税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完整记录会计信息,建立会计档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反对财务造假和舞弊行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代扣代缴等义务,按规定报告纳税信息,避免产生欠税,杜绝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清晰、可操作的财务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妥善保管财税资料和公司印章,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
(三)产品和服务质量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检查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制度,保障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岗位)监督推进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生产工艺要求和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计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控制水平;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
(四)安全生产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细化不同岗位、级别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对老旧及磨损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检修和更换;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五)节能环保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要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禁止使用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节能降碳、循环经济等标准及规定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把污染防治纳入规划选址、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加强源头防控;坚持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碳排放、生态破坏的监测管控;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知识产权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及时完成权利登记或注册;规范运用知识产权成果,合规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参展等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依法合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有效保障创新者、使用者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七)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系统、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实施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和权限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控制,履行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分级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防范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数据泄露、篡改、丢失事件;重点梳理向第三方输出、共享、委托、提供数据,从第三方接受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及跨境传输数据等活动中的合规要求和风险,落实特定类型信息收集与使用合规义务,保护企业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八)公司治理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完成出资;建立规范、透明的治理结构,制定和执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合法合规对外担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合理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开展信息披露;企业解散的,依法完成解散程序,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九)国际化经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境外相关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土地、税收、劳工、外汇、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重视合规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健全合规审查内部机制,有效识别分析和管控合规风险;有效应对涉及贸易保护、出口管制以及多边银行制裁等外部风险,妥善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减少负面影响。
(十)供应链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供应链重点环节,包括研发、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的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管理;协同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满足反贿赂与反舞弊、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合规要求,加强合规风险防控。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业务范围、发展需要等,加强其他相关领域合规管理。
三、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一)坚持理念引领,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涉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要求的宣传解读,积极总结和宣传推广地区、行业内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典型,开展“以案说规”等案件分析,帮助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合规内涵、认识违规危害、树立合规意识。将合规管理纳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内容,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合规知识,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合规、重视合规、精通合规,推动合规管理成为企业自觉行为。
(二)坚持因企制宜,引导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梳理中小企业合规相关标准和合规要点,为企业提供指引和参考。全国工商联将加强法治民企建设,制定实施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各地要结合实际,引导中小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风险防控为目标,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合规管理。在选择合规管理模式、建立合规治理结构、培育合规文化理念、数字化转型推进合规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以适合企业所需为宜。
(三)坚持服务先行,加大合规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全国工商联“助微计划”专项行动、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等,组织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培训、合规诊断、咨询辅导、合规体系建设、服务等多层次合规服务。用好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全国工商联“网上工商联”及其他相关部门服务平台,把合规管理纳入服务内容,线上线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例剖析、自检工具和咨询辅导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合规人才培养,发挥企业合规师培训基地作用,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合规师培训。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国际商事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发放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服务。
(四)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企业痛点难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中小企业合规问题多发的关键领域和管理提升诉求,组织研究开发中小企业合规自检工具,汇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典型案例,为中小企业提供参考。鼓励各地深入调研了解本地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情况,立足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开发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中小企业合规实务操作指南、合规诊断工具,培育遴选专业合规服务机构,建设有关政策库、专家库、案例库、服务机构库。鼓励集群、园区、基地等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和合规诊断公益服务。
(五)坚持开拓创新,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各地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探索合规管理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提升企业合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在劳动用工、职场环境、知识产权、国际化经营、出口管制等合规风险高发领域探索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相关创新措施试点。鼓励具备较好企业基础、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研究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构建合规风险预警机制、重大风险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依规探索在相关评比、认定、考核工作中引入合规方面指标,引导、帮助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合规管理和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六)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将合规管理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内容。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机构,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工商联组织、行业商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多方参与、专业高效的中小企业合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和机构专业服务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03
河南:印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5年3月5日,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工作部署,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推动个人养老金更好融入金融强省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用3-5年时间,聚焦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着力提高参保缴存率、产品收益率、养老金替代率,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有效增加金融产品和投资服务的优质供给,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在养老金融协同发展中稳定成长,加快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
1.强化政府部门宣传引导的主导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效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借助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力量,积极引导有关各方全方位、多形式宣传个人养老金制度,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支持“豫事办”“郑好办”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个人养老金专区,推动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南人社”公众号、“12333”服务平台、“河南社保”APP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咨询答疑等服务。税务部门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持续宣传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
2.发挥金融机构宣传引导的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金融(含商业银行和理财、保险、基金等公司)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充分挖掘业务潜力,立足服务“养老金融”大文章,加大各类资源投入,线下线上协同推进,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省全面实施落地。线下通过开设专门网点窗口、投放电子屏滚动宣传、摆放宣传资料、现场发放宣传物料等方式,线上通过官方网站、APP、社交平台等渠道播放宣传短视频等方式,持续开展更具影响力和穿透力的个人养老金政策及各类金融产品宣传工作。要加强个人养老金宣传人才培养,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专业化、公益性的普及金融知识、投资顾问服务和答疑解惑活动。
3.积极构建个人养老金宣传矩阵。要围绕做好个人养老金宣传,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共同构建“政府部门搭台、金融机构参与、用人单位配合、职工自愿参加”的多方协同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挑选精兵强将组建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团,开展个人养老金宣讲“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优势,支持引导职工积极参保缴费,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各地要结合“社保服务进万家”,集中开展“个人养老金宣传月”活动。全省同步实施“百千万宣讲计划”(全省组织100场线下宣讲、走进1000家企业单位、覆盖10000个乡村社区),让国家政策和金融服务更加贴近群众。
(二)提升参保质效,提高个人养老金参保率和缴费水平。
4.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引导职工参加。在充分尊重个人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积极协助办理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等手续,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鼓励机关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引导职工率先参加,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
5.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鼓励快递、外卖和网约车等平台企业通过APP投放、手机推送等方式,做好个人养老金政策投放和宣传工作,提升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意识。发挥基层社保经办服务点、邮政网点的支撑作用,加大社区、村镇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了解认识个人养老金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参加个人养老金,提高群众综合参保意识,提升整体养老待遇水平。
6.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落实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和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鼓励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养老金咨询型投资顾问业务和个人养老金管理型投资顾问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定期评估参加人所处生命周期、养老投资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参加人提供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组合建议。鼓励参加人自主购买金融产品,活跃资本市场,提高个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融资产在家庭财富中的比重,优化家庭财富结构。
(三)优化管理服务,提高职工群众参加个人养老金的获得感体验感。
7.提高服务经办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和“互联网+”创新服务模式,完善个人养老金领取等经办服务。落实个人养老金提前领取办法,细化我省个人养老金提前领取方式及条件。金融机构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严格遵守自愿原则,为参加人开立账户、完成缴费和购买金融产品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对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规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移业务,保障参加人市场选择权。
8.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全国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各金融机构做好系统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确保制度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运行。要加强与民政、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要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四)强化综合监管,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省规范运行。
9.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沟通,切实加强个人养老金综合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金融机构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杜绝参加人“被开户、被缴费、被购买产品”现象。各产品发行和销售机构要向参加人完整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既要讲明白投资益处,也要讲清楚理财风险。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完善个人养老金投诉机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定期会商和分析研判、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要坚持系统观念,厘清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做好三个支柱制度和政策衔接,促进养老保险“三支柱”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郑州市要总结先行试点经验,结合个人养老金全面实施政策要求,持续推动个人养老金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其他地市要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抓好政策培训,调整完善落实措施,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建立总结交流制度。
要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要求,建立个人养老金发展协同推进交流机制。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定期组织各金融机构、用人单位、平台企业等总结交流,凝聚众智众力,共谋推进措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04
河南:延长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
为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城乡大龄参保人员等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稳妥解决部分尚未完成2024年度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急难愁盼问题,经研究,决定临时延长我省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将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202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在此期间,个人缴纳已生成缴费计划的202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2025年5月31日24时仍未完成2024年度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202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不再执行。
二、督促提醒缴费。各地税务征收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利用参保数据库等技术手段,摸清尚未按时缴纳202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底数,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提醒督促相关参保人员,抓紧利用延长缴费期限的时间窗口完成缴费,基本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尽缴费。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开宣传、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期限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公众知晓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次延长年度缴费期限属于临时性的特殊情形,2025年原则上不再延长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期限。
05
重庆: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5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5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06
呼和浩特: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将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升我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8%的比例支付,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生育门诊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9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07
深圳:印发《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规则
调整《贷款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动态调整机制
调整《贷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情形、上浮比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50%;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成年子女不纳入子女数量计算。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同步调整《贷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的具体内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85%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前款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处于85%(含)~95%区间时,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分别回调20个百分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时,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暂停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适用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具体的价值评估工作。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80%。
六、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职工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应还款额。
七、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
将《贷款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应当首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修改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婚姻状况材料及变更原因说明。
八、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贷款政策协同发展
在其他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与其他城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协同发展。
九、其他事项
(一)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异地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及本规定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首付款比例和评估价标准等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
(三)除本规定调整的内容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的其他要求均按照《贷款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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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强化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区、街道(乡镇)的调解组织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的人员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所聘任的专仲裁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忠实履行职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正处理争议。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办案,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干涉,不得影响其他人员办案,不得随意发表预测案件办理结果、有损相关法律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情形进行回避。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其诉求,耐心细致做好接待、登记、解释等工作,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不得推诿、敷衍和故意刁难等。
第七条 调解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协商调解,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解决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
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仲裁庭审程序,按时到庭审理案件,着装规范得体、仪表整洁端庄、言行文明有礼,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陈述,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引导,遇到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情绪激动、重复陈述或发表与案件无关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告,保障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案件办理时的秩序,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不听从劝告或故意扰乱秩序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私下与无关人员讨论案件情况,不得泄露涉密内容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规定,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人员,不得接受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与其有利益往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受聘期间,不得代理受聘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商(协)会及其他机构的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文字来源:新华社、新闻联播微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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